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自成提议:在国家层面通过公益诉讼来促进国有文物保护。张自成认为:目前文物行政部门在文物保护上处于“单打独斗、一家独唱”的局面,借助社会组织和司法力量形成合力,已势在必行。
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增多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多个领域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从那时起,检察公益诉讼案例明显增多,涉及领域不断扩展。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人民检察院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直至提起诉讼。
在2018年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时,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涉及范围,可以概括为“4+1”:“4”指的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则特指保护英烈权益。在后续实践中,检察机关则结合实际需求,逐步将办案范围拓展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以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在上述背景下,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文物、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例明显增多。
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领域,检察机关普遍应用民事、行政两类公益诉讼方式。在重大诉讼案件中,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而以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督促”的诉前程序,则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占了很大比例。
以文化遗产领域为例,涉及侵害文物或文化遗产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应该以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罪名被起诉;今后,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逐步完善,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从民事责任方面,要求当事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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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日前开展为期1年的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
据了解,此次专项活动将重点专注:对因风化、自然灾害以及植物生长等原因造成长城损毁的情形,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的;对长城本体被刻画、涂污或者被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拆除后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对未经批准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取土、取砖(石)作业等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对未经批准,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项目、建设娱乐设施、对长城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各地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陆续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2019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144件,其中有32件涉及文物保护、公共安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等领域。2020年4月9日,重庆市检察院发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在“4+1”之外,拓展办理涉及公共安全,互联网公益保护,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未成年人、妇女权利保护,消费者、投资者权利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将“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细化为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公序良俗及核心价值观保护、国家尊严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具体内容。
从全国范围来梳理,自2019年起,各地在打击涉及文物犯罪基础上,又纷纷将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纳入到检察公益诉讼范围。2019年7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同年9月,云南省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林草资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也明确指出文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将会重点办理。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张自成委员还呼吁,应在文物保护法中确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被公益诉讼的客体都明确进行规定。
侵害三清山自然遗产
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入刑
三清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位于其核心景区,是具有世界级地质地貌意义的珍贵遗迹,也是景区标志性景观。
更重要的是,江西三清山还是世界自然遗产。
2017年4月15日,3名攀岩爱好者将20多枚岩钉打入巨蟒峰进行攀爬。在攀爬过程中,打入的膨胀螺栓会形成新的裂痕,同时也破坏了花岗岩柱体。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3人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3人的行为,仅提起刑事诉讼不足以弥补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遂以涉嫌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此外,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2020年5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已有先行经验可供“移植”
自然资源是建立国家公园的基础,也多涵括着自然遗产涉及的自然景观、地质地貌、生态和生物多样性。在环境与生态保护领域,司法检察机关已积累了多年实践经验。自2018年至今,各地检察公益诉讼中也出现了一些同时叠加了环保、自然资源、自然遗产等多重要素的案例。
6月,浙江省检察院出台了全国首个规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其中,“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海洋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范围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即具备列入“公益诉讼重大案件”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检察机关已在环保领域开始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探索加强协调、完善顶层设计并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检协作日益密切,在国家层面力求实现“无缝对接”。比如,双方共同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推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互派人员加强业务协作。生态环境部为检察机关提供大量案件线索同时,也为生态环境司法鉴定提供保障;检察机关实际办案中,不再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规模和办案效果统计数据……这些先行经验,很快就会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保护中被借鉴、应用开来。
实行跨行业、跨区域合作
成为世界遗产公益诉讼新特点
进入6月,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宣布:在文物、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行跨区域合作。三地检察机关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日常联络、联络员等机制,涵盖了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案例分享、办案合作、观摩学习、联合调研、人才交流、总结提炼等具体工作流程。“重庆与四川山水相依、历史同脉、文化同源。乐山、大足、武隆在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等方面颇为相似,乐山大佛—峨眉山、大足石刻、武隆喀斯特同为世界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通过我们共同实践,一定能够推动两地司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依法履行文物、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定职责。”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李鹏飞这样阐释。
7月8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又与大足石刻研究院设立文化遗产检察官办公室,由“文化遗产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具体实现公益诉讼与文物保护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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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又发生网红进入丹霞地貌区事件
近日,一位网红旅游博主发布一则于5月录制的“探险”视频,引发关注。该博主同其伙伴,以“探险”为由钻过陕西省靖边丹霞自然风景区封闭围栏,并在丹霞地貌上随意行走。
丹霞地貌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需要上亿年时间形成而且极为脆弱,游客的脚印可能需要60年以上时间才可消失。陕西省靖边县内的丹霞自然景观是由红砂岩、红砂石、红沙峁组成的一种红砂岩地貌,因岩砂上的纹路像波浪而被称为中国波浪谷。
延伸阅读:
“大足”有了“文化遗产检察官”
7月8日,重庆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与大足石刻研究院设立“文化遗产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工作机制,双方将通过建立对口联系、会议交流、信息通报、线索移送、联合巡查、双出现场、调查取证、人员协作、专业支持、学习培训和联合宣传等11项机制,加大对全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大足区检察院确立4名业务骨干为“文化遗产检察官”,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履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
目前,检察官通过走访大足石刻研究院、区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摸排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线索,并针对辖区发生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拟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破坏文物财产和文物资源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