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现场 王雅娜 摄
老人留有多份遗嘱的,哪份遗嘱的效力最高?
案例:96岁的老王,膝下一儿一女,名下一房一车。老王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儿子。一天老王摔了一跤受伤了,儿子嫌弃老王,女儿则尽心尽力照顾他,老王感到心中有愧,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房子给女儿。老王的身体每况愈下,由于放心不下孙子,老王便让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确定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给女儿。不久,老王去世了,兄妹两人收拾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三份遗嘱。儿子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
现行法律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老王前后立了三份遗嘱,涉及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三种,虽然代书遗嘱在后,但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女儿继承房产,儿子继承车辆。
《民法典》规定:据民二庭副庭长胡正喜介绍,《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老王的三份遗嘱效力相同,则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为准。儿子继承老王的房产,女儿继承车辆。
孤寡老人去世后,其侄、甥可否继承遗产?
案例:冯老一生没有婚娶,膝下无子嗣,父母均于六十年代去世,有一个弟弟冯甲、一个妹妹冯乙。弟弟冯甲于2000年去世,育有两个儿子冯文、冯武。2015年5月冯老去世,留下了一套西城区的一居室。6月,冯乙以冯文、冯武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
现行法律裁判结果: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适格的被告。冯文、冯武系冯甲之子,并非冯老的法定继承人,且不存在转继承,现又未有证据证明其可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对冯老的遗产享有继承或分割的权利。因此,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了冯乙的起诉。
《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1128条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冯文、冯武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冯老的遗产。民二庭法官王凡表示,法定继承是有顺序的,只有在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侄子才有可能继承遗产。
子女打伤老人的,子女还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案例:郝先生有女儿郝美、儿子郝帅两个孩子,郝先生一直跟着儿子共同生活,但儿子经常殴打老父亲。2005年10月郝帅酗酒后将老父亲砍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郝某表示自己原谅儿子,不愿追究儿子的刑事责任。出狱后郝帅找到了一份工作,尽心尽力赡养父亲。2019年郝先生去世,郝美起诉郝帅,认为郝帅已经丧失了继承权,要求由自己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现行法律裁判结果:胡正喜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郝帅确实有悔改表现,且郝先生也表示宽恕郝帅,故郝帅依然可以继承郝先生的遗产。
《民法典》规定:《民法典》增设继承宽恕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同时,该条文载明:“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郝帅也仍然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案例:老陆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是自书遗嘱,由其本人书写,遗嘱尾部有老陆本人亲笔签名及日期,载明其死后名下房屋由再婚妻子继承。两年后,老陆另订立打印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房屋由儿子继承。现再婚妻子起诉老陆之子要求按照自书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庭审中,老陆之子除打印遗嘱外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材料。
现行法律裁判结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其中并未对打印遗嘱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本案中,老陆之子仅持有打印遗嘱,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打印遗嘱系老陆亲手制作,故人民法院支持了老陆再婚妻子之诉讼请求。
《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王凡表示,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即老陆之子持有的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打印遗嘱每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而老陆之子所持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仍不能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