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有哪些重点,此轮“旧改”有何新看点,人民网记者为您梳理。
总结试点经验 奠定扎实基础
据各地初步摸查,全国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涉及居民上亿人,量大面广,情况各异,任务繁重。近年来,一些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17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秦皇岛、张家口、呼和浩特等15个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城市,开展了为期1年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在创新组织方式、资金筹措、项目建设、长效管理等方面开展探索,取得积极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9年7—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21个部门单位,深入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百个市县,调研了200多个城镇老旧小区,理清情况,摸清需求,提出对策。2019年10月,针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指导山东、浙江2省及上海、青岛、宁波等8市开展深化试点探索,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金融机构以可持续方式支持、小区长效管理等9个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意见起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两轮试点成果和各省(区、市)有关经验做法,特别是针对疫情期间城镇老旧小区暴露出的设施、社区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的短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明确了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对象范围、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形成了《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予以印发。
《意见》围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看点一:改什么?
明确改造任务:按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分类改造
一是明确了改造对象范围:
应为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要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二是将改造内容具体分为:
基础类(应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包括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小区内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应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包括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应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改造内容,包括养老、托育、卫生防疫、助餐、家政保洁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三是养老、卫生、托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
四是强调了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约700万户。
看点二:怎么推?
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意见》从统筹协调、动员居民参与、项目推进、小区长效管理四方面对方案落实作出明确规划。
其中,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
要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机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
要建立改造项目推进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推进项目有序实施。
此外,《意见》提出要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看点三: 谁出钱?
改造资金由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
改造资金使用需遵循哪些原则?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居民可通过哪些方式落实出资责任?此次《意见》在以往调研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分别作出明确安排。
《意见》明确,要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小区居民出资责任,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要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在金融支持上,《意见》提出要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力度和质效。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此外,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意见》表示,可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
看点四:配套政策如何完善?
精简审批、制定规范、联动改造 提升改造质效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意见》不仅对改造目标任务、范围、支持政策进行明确,对于实际落实中需要的相关保障配套措施也进行了明确说明。
《意见》提出,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体系。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明确智能安防建设要求,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要。
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